中国古代的夫妻关系

中国古代的夫妻关系

  中国古代夫妻关系就是夫尊妻卑,夫为妻纲,由此也导致了在法律上夫妻地位也极不平等。比方从身份权来说,妻子并没有独立的人格,她只是丈夫的附属物。丈夫获罪,妻子就要被株连,或是一块儿被处死,或是没官为奴。从诉讼权上来说,唐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是以卑犯尊,与告发父祖同罪,要判处二年徒刑,明清时更是加重了处罚,要杖打一百下并且判三年徒刑。反过来丈夫告发妻子则是以尊长告卑幼,要相应减刑。从财产权来说丈夫享有家庭共有财产的全部所有权,而妻子只对自己的随嫁物品有一定的处置权。至于说夫妻间互相侵犯了人身权利,法律量刑也是不一样的。

  唐律规定,妻子殴打丈夫要判处一年徒刑,殴打丈夫致死要判处死刑;反之,丈夫杀妻则比照普通人杀人罪减二等,殴打妻子不算犯罪。在历朝历代律法中如此不平等的律文不胜枚举。正是由于礼法上夫妻地位的种种不平等,才导致了中国古代离婚的主要原因就是违反了“夫为妻纲”这一最高纲领。细心考量一下中国古代文献史料中记载的各种离婚案,就不难发现,无论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休妻,如战国时期的兵家吴起因妻子织布不符合他的要求就把妻子休了,还有曾子的妻子因为没蒸熟梨被出,还是因为违律为婚、七出、义绝等法定离异的,其共同的原因就是违反了夫妻关系的礼法总则——夫为妻纲。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情感_天地,口述,咨询,挽回 » 中国古代的夫妻关系
分享到: 更多 (0)

评论 抢沙发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痕准精斑检测卡-全新免疫层析法,测试精斑更稳定,更准确

访问私密购买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