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必备――夫妻财产关系(上)

2017司考必备――夫妻财产关系(上)

  一、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半才是死者的遗产;

  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精神);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二、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

  (一)原则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二)具体情形

  工资、奖金 <注意>中奖所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生产、经营的收益;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投资收益;如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孳息:如租金、存款利益,天然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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